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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、農保生育給付申請
依據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:被保險人或其配偶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,得請領生育給付:
- 參加保險滿 280日後分娩者。
- 參加保險滿 181日後早產者。
- 參加保險滿 84日後流產者。
相關法規請參閱~連結~《勞動部勞工保險局/農民保險/給付業務/農保生育給付》
申領手續:檢附下列相關文件來會辦理。
- 出生證明。
- 現住人口詳細記事之戶口名簿或10日內全戶戶籍謄本。(如有使用不同戶親屬土地加保之情形,另行檢附土地所有權人現住人口詳細記事之戶口名簿或10日內全戶戶籍謄本)。
- 加保農地10日內土地登記謄本(第一類)。
- 農會存摺、印章。
生育給付標準:
- 分娩或早產者,按其事故發生當月之投保金額一次給與2個月(20,400元)。
- 流產者,按其事故發生當月之投保金額一次給與1個月(10,200元)。
- 雙生以上者,比例增給。
- 被保險人或其配偶難產者,得申請住院診療;其已申領住院診療給付者,不得再依前項規定請領生育給付。
- 請領期限以被保險人或其配偶生育當日起2年內。